尼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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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腓人是住在古代美洲大陸的居民。此名稱是根據他們的先知及領袖尼腓而來;尼腓約在主前600年與他的家人離開耶路撒冷,進入美洲。神吩咐尼腓和他的後裔要保存人民的紀錄,其紀錄的節錄可在摩爾門經裡找到。摩爾門經是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摩爾門教)的標準經文之一。
當尼腓的家庭抵達美洲之後,他們分裂為兩個不同的族群。一群是跟隨尼腓的尼腓人,他們當中多數都是主正義的跟隨者;另一群則是跟隨尼腓兄長拉曼和雷米爾的拉曼人,在歷史中,他們大多持與尼腓人對立的立場。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尼腓人和拉曼人二詞,是尼腓人用來區別自己和敵人所衍生的名稱。雅各,一位摩爾門經中的先知,曾這樣說:
- 現在,此地的人民不是拉曼人就是尼腓人;不過,他們也稱為尼腓人、雅各人、約瑟人、卓倫人、拉曼人、雷米爾人和以實瑪利人。但我,雅各,今後不要用這些名稱來區分他們,我要按照列王的統治,稱那些企圖消滅尼腓人的為拉曼人,稱那些對尼腓人友善的為尼腓人,或尼腓的人民。(雅各書1:13-14)
很明顯地,當時有許多不同的族群,但尼腓人的作者認為事件中的靈性層面比歷史或政治層面來得更重要,於是只將人民區分為兩類。摩爾門經中很多記載顯示,兩方人民互有往來,也有彼此融合的情形。
根據摩爾門經中的記載,這兩群人有時會獲得敵方人民的支持。也就是說,尼腓人中會有異議者加入拉曼人,而有些拉曼人則因歸信了基督的福音,而加入尼腓人之列。在某些時刻,拉曼人和尼腓人這樣的稱謂並不是用來描述一個人的種族來源,而是用來區別那些相信基督的人(尼腓人)和不相信基督的人(拉曼人)。
尼腓人記載,約在西元34年、基督死後的時期,復活的基督去拜訪他們,並教導他們如何建立祂的教會。經過兩百多年,所有的人都相信了基督的福音,人民之中也沒有尼腓人和拉曼人的分別。西元200年後的某個時期,一群人叛離,並稱自己為拉曼人,而邪惡也開始滲入尼腓人之中。約在西元421年時,拉曼人將尼腓人完全消滅。摩爾門經記載,主允許尼腓人被毀滅是因為他們的邪惡所致。
摩爾門經的記錄很明顯地只涵蓋了小部分的地理區域。在摩爾門經裡,尼腓人似乎只是一群少數民族,他們周遭環繞著許多其他民族,比如說,摩爾門經曾記載,叛離的尼腓人曾教導另一個種族尼腓人的語言。另有幾則事蹟描述,尼腓人與敵人打仗時,他們是寡不敵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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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腓人的社會
雖然摩爾門經的主要目的是要教導人民靈性的事物,而非世俗的歷史紀錄,仍然能從這些記載中略見尼腓人社會、政府、法律與文化的端倪。在閱讀這些紀錄的同時,也需要記得社會是會隨時間變遷的,而尼腓人的歷史約有1000年之久。因此,某些描述尼腓人某社會層面的章節,並不見得適用於其他世紀的尼腓人的社會狀況,就如同士師記時代的猶太人文化並不同於新約時期的猶太人文化一樣。例如,某些人就認為摩爾門的記錄涵括許多不同的文化層面,而他也並未解釋為什麼古時的計量系統值得記載,所以當他在在阿爾瑪書第11章詳細列出計量系統時,或許就是因為到摩爾門的時代,系統已經改變了。
記載在摩爾門經中的尼腓人的歷史,大致可分為三個時期;兩個分水嶺是當尼腓人的社會經歷重大變化時產生的。第一個重大的改變出現於西元前150年至91年期間,也就是摩賽亞1、便雅憫和摩賽亞2統治的時期。在這期間,全部的人口向北移,尼腓人和繆萊克人的社會融合,政府體制改變,傳統律法也經過立法,正式成為法律。第二個重大改變出現於約公元200年,也就是錫安社會崩解之後。尼腓人和拉曼人曾有兩世紀是融合在一起的,但後來又分開,產生這樣的結果,意識形態的因素多過於種族的因素。民族的融合和獨立很有可能造成另外的社會變遷。我們對尼腓人社會的了解大多來自於第二個時期,也就是西元前150年至公元200年這期間(記載在摩賽亞書、阿爾瑪書、希拉曼書、尼腓三書和尼腓四書)。
政府
要定義並區分尼腓人歷史三個不同的時期最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審視其不同的政府體系。
國王
從尼腓人抵達美洲到摩賽亞2王的統治期間 (西元前592-91年),尼腓人由國王統治。尼腓的弟弟雅各解釋為什麼後來的國王都有「尼腓」的稱號。
- 人民都非常愛戴尼腓……因此,人民都希望保留他的名字來記念他,凡接替他統治的,人民就按照列王的統治,稱為尼腓二世、尼腓三世等;不管他們的名字是什麼,人民就這樣稱呼他們。(雅各書1:10–11)
這就如同羅馬人為了紀念他們第一任皇帝尤利烏斯‧凱撒,而給每一位皇帝「凱撒」的稱號一樣 (如: 奧古斯都凱撒,尼祿凱撒),所以,隨後羅馬的歷史有時被稱為「凱撒統治時期」,尼腓人早期的歷史也能說是「尼腓統治時期」。
法官
最後一任尼腓國王是摩賽亞2王。約在西元前91年,他宣布結束自己國王統治的時期,也不會任命新王,反之,要尼腓人選出法官來統治他們。法官至少分為三種階層: 一位首席法官,數位高級法官,以及數位初級法官(有些章節記載有「首席法官們」,這應該是「高級法官們」的同義詞)。
法官領的薪水多寡是依他們執法所花費的時間而定。摩賽亞2制定了法官的給薪制度,也就是一天一先寧的金子(或是與一先寧金子等值的一先能銀子) (阿爾瑪書11:1, 3)。他也在體制內設立了機制,以盡量避免法官貪腐。他解釋道:
- 如果你們有了法官,而法官又不按照已賜予的法律來審判,你們可以訴請高級法官來審判他們。
- 如果你們的高級法官審判不公,你們可召集幾位初級法官,照民意來審判高級法官。(摩賽亞書29:28–29)
在宣布政府體制從國王制改為法官制之後,摩賽亞解釋這樣做的理由:
- 許多人因其國王的惡行而犯罪……
- 民意想要任何違反正義的事並不平常,但少部分的人要求不義的事,就很平常;因此,要按民意行事-這事你們要遵行,並立為法律。(摩賽亞書29: 31, 26)
法官的體制維持了120年,其後有三年(公元30–33年)此制度被一位貴族雅各⁴暫時推翻,取而代之的是鬆散的部落、親族的體制。這體制一直持續到救主在美洲降臨之時,然後主在此建立了一個與理想中錫安很接近的社會。這社會維持了約兩個世紀,然後尼腓人又變得邪惡了。
尼腓四書之後,尼腓人是使用法官或國王體制則不得而知。摩爾門曾提及「拉曼人有個國王」(摩爾門書2:9),他這樣的用法,讓人推測應是與尼腓人的首席法官作為對比。加上尼腓四書之後並沒有特別提及政府體制有所改變,多數人猜測尼腓人沿用法官制度,直到他們在西元385年被毀滅。
民間法律
這方面的記載很少,但似乎在前幾個世紀裡,宗教的律法和民間的律法沒有太大的差異。摩西律法涵蓋了生命中所有的範圍,也就是屬世和屬靈上都有規範。那時沒有必要去區分宗教的律法和民間的律法,因為大家都屬於同一個信仰。在摩賽亞2的描述中似乎可見到這樣的法律體系,他稱之為「祖先傳給我們的法律」。(摩賽亞書29:15, 25) 當尼腓人從尼腓地向北遷移至柴雷罕拉地時,情勢有所改變。尼腓人同化了繆萊克人,而此舉也讓社會產生了一些前所未見的問題。其中一例是如何處理大眾認為違法、但個人卻覺得合法的行為。解決之道並不是根據個人的自由心證來決定是否合法,否則會造成社會的混亂。(例:「我覺得偷竊是可以的,所以你不可以懲罰我。」) 但此時卻也不能將摩西律法運用在這個新的尼腓與謬萊克共同組成的國家,因為許多人並不信仰尼腓人的宗教。(例:「警察因為我向我的雕像崇拜而懲罰我? 」)
當阿爾瑪將幾位教會成員帶到摩賽亞2王面前接受審判時,很明顯地,王將「民事犯罪」和「宗教犯罪」區隔開來以解決這個問題。
- 他[阿爾瑪]對王說:看啊,我們帶了許多被弟兄指控的人到您面前,是的,他們是在犯各種罪行時被捕的。他們不悔改他們所犯的罪,所以我們把他們帶到您面前,您可以按他們的罪行來審判他們。
- 但是摩賽亞對阿爾瑪說:看啊,我不審判他們,我把他們交在你手中,由你審判。(摩賽亞書26:11–12)
摩賽亞讓阿爾瑪來決定宗教上犯罪之人應得的懲罰。阿爾瑪獲得這樣的啟示: 「凡不悔改他所犯的罪的,必不能算在我的人民中。」(摩賽亞書26:32) 根據當地的律法,基督教會的大祭司,也就是阿爾瑪,有權將不願意悔改的教會成員開除教籍。
另一方面,只有法官可以決定民事犯罪的懲罰方式。而摩賽亞王是判定何謂民事犯罪(與宗教犯罪)的人,他判定之後,人民可以投票決定是否接受這樣的分界。阿爾瑪書的開端間接地提及這個法律程序:
- 摩賽亞……制定法律,人民也承認這些法律,所以他們有義務遵守他制定的法律。(阿爾瑪書1:1; 亦見1:14)
以今日的角度來看民法和宗教律法,或許覺得清楚可分,但在古時社會區分兩者並不是常見的行為。摩賽亞所制定的律法,對當地造成了很大的影響,以至於六年後,人民不再「按照祖先給你們的法律」(摩賽亞書29:25),而是根據「摩賽亞的法律,或主命令他向人民頒佈的事」(希拉曼書4:22)來行事。
在清楚劃分民法與宗教律法時,多數人會認為謀殺或是偷竊之類的罪行是非常明顯的。更細部的劃分則要視大眾文化與價值觀而定。指出尼腓人認為哪些行為是民事犯罪而非宗教犯罪是很有趣的。
| 民事罪行 | |
|---|---|
| 禁止 | 參考文獻 |
| 謀殺 | 阿爾瑪書 1:14, 18; 30:10 |
| 偷竊 | 阿爾瑪書1:18; 30:10 |
| 搶劫 | 阿爾瑪書1:18; 30:10 |
| 說謊 | 阿爾瑪書1:17 |
| 奴役他人 | 阿爾瑪書27:9; 參照摩賽亞書 2:13 |
| 姦淫 | 阿爾瑪書30:10. 亦見希拉曼書7:5 |
| 宗教迫害 | 摩賽亞書 27:2–3 |
| 不自食其力的宗教領袖 | 摩賽亞書 27:5; 阿爾瑪書1:12 |
搶劫和偷竊的不同之處在於,搶劫是一個暴力的罪行,是在威脅或傷害某人的情況下偷竊某人的財物,而非只是拿取無人看管的財產。此定義是根據摩西律法而來。如何定義說謊則很難詳加解釋,但或許是類似作偽證這樣的行為。有趣的是,犯姦淫不僅僅是違反宗教律法,而且也違反民事法律。尼腓人清楚地看見不貞和俗世社會腐壞的連結。另一樁有趣的事,是不僅僅對基督徒禁止祭司權術(也就是藉宣講福音來獲取錢財),也對整體社會禁止這樣的行為,尼賀就是因此被判罪的(阿爾瑪書1:12);摩賽亞也對「不信者」、「所有的教會」和「每個人」(摩賽亞書27:1–3)宣布禁止有給職的祭司存在。
經文中也提及那些與基督教會律法相衝突、卻也不是不合法的行為。
| 宗教罪行 | |
|---|---|
| 禁止 | 文獻出處 |
| 崇拜偶像 | 阿爾瑪書1:32 |
| 邪術 | 阿爾瑪書1:32 |
| 崇尚空談 | 阿爾瑪書 1:32 |
| 反基督者 | 阿爾瑪書30:12 |
我們對某些行為的本質並不清楚,比如「崇尚空談」就是一例。從法律允許人們崇拜偶像一事看來,或許暗指這在當地的文化(包括謬萊克人在內)已是一個根深蒂固的行為。這也意謂著偶像崇拜在美洲大陸和摩西五書裡的耶路撒冷有不一樣的意涵。在聖地(迦南地),偶像崇拜通常與通姦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也因此主財吩咐他的人民要在境內除去這樣的人。而在美洲大陸,偶像崇拜顯然地和通姦罪是兩件不同的事,前者是法律所允許的,而後者則否。
在阿爾瑪書1:32裡,阿爾瑪列舉了不信者的幾項惡習。他並沒有區分哪些是民事、哪些是宗教犯罪,因為對他而言,全部都是罪行的一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他先列出宗教犯罪的行為,然後以民事犯罪作結束。他解釋,身為首席法官的他雖然無法因不信者犯信仰方面的罪而懲罰他們,但「法律仍儘可能制裁所有那些犯法的人」。
- 因為不屬於他們教會的人,沉迷邪術,崇拜偶像或懶惰,崇尚空談,彼此嫉妒、不和;穿昂貴的衣服,眼光驕傲而自大[宗教犯罪];迫害、說謊、偷竊、搶奪、姦淫、謀殺以及行各種邪惡[民事犯罪]……(阿爾瑪書1:32)
阿爾瑪書30章中,有一事件可以解釋民事和宗教犯罪的不同。當柯力何宣講像是反對基督來臨這樣的言論時,「法律對他沒有約束力」(阿爾瑪書30:12)。但當他一越界,慫恿別人犯民事的罪行時──當時的例子是犯姦淫罪,他就被逮捕了(阿爾瑪書1:18)。
計量系統
在阿爾瑪書第11章裡,摩爾門列出「不同……的金幣、銀幣而定的名稱」和它們相對的價值。(阿爾瑪書11:4) 雖然我們不清楚「計算」和「衡量」的系統為何,但目前多數的摩爾門經學者認為它們是指重量,而非錢幣。摩爾門這樣解釋:
- 這些名稱是尼腓人定的,他們沒有按照在耶路撒冷的猶太人的方式來計算,也沒有按照猶太人的方式來衡量;法官統治以前-法官是由摩賽亞王設立的-每一代都按照民意和環境,更改計算和衡量的方式。(阿爾瑪書11:4)
摩爾門隨後解釋,原本會波動的計量系統被摩賽亞2設計的標準系統取代。計量系統的標準化會讓新成形的社會更容易統一,也會讓長途貿易的幣值換算更有效率,也提升貿易收入。
| 金子 | 銀子 | 相對價值 (大麥的計量) | 等同於 |
|---|---|---|---|
| 林拿 | 昂他 | 7 | |
| 夏姆 | 愛慈樂 | 4 | |
| 先昂 | 愛姆諾 | 2 | |
| 安帖翁 | 1½ | ||
| 先寧 | 先能 | 1 | 一量器的大麥; 法官一天的薪資 |
| 希伯隆 | ½ | 半量器的大麥 | |
| 希伯崙 | ¼ | ||
| 利亞 | ⅛ |
此系統的目的之一,很明顯地是要促進經濟效益。一組含有不同單位的重量可以用來測量出至多14單位的重量,而不需要同時有兩組一樣的重量來做測量。因此,一位尼腓商人可以賣出他個人少量的貨品,而不用等到商品到達一定數量時才可以獲利。[1]
年曆計算
如同許多古代的社會一樣,尼腓人也依所發生的重大事件來計年。在尼腓人一千年的歷史中,他們根據以下三個重大事件更改基年:
- 李海和他的家庭離開耶路撒冷(約西元前600年)
- 法官取代國王體制(約西元前91 年)
- 救主降生的徵兆出現(約公元 1年)
尼腓三書裡的章節,說明了此種曆法的演變。
- 從尼腓人民的國王摩賽亞的時代迄今,一百年過去了。
- 從李海離開耶路撒冷以來,六百零九年過去了。
- 徵兆出現至今已過了九年;就是眾先知講過,基督降世的徵兆。(尼腓三書2:5–7)
引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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